統促黨李承龍破壞石狛犬辯言論自由 被高院打臉判刑定讞
中華統⼀促黨黨員李承龍等4⼈,被控去年到北市北投逸仙國⼩,打碎校⾨前兩隻⽯狛⽝,致外觀功能喪失,⼀審依毀損罪判李5⽉,另3⼈4⾄5⽉不等徒刑,上訴後,李主張雖有毀損逸仙國⼩兩隻⽯狛⽝⾏為,卻是表達其政治理由,屬⾔論⾃由範疇,⾼等法院認定李等⼈所為不屬於⾔論⾃由範疇,考量⽯狛⽝先前遭破壞原貌,且未列「⼀般古物」,文化價值不⾼,今改判李4⽉徒刑,可易科罰⾦定讞。
另外被告邱晉芛、王啟鑌、呂承遠3⼈,亦分別獲⾼院改判減輕為4⽉徒刑、拘役70天、50天,均可易科罰⾦定讞。
⾼院判決指出,李承龍等⼈持敲打逸仙國⼩所有的⽯狛⽝⾏為,造成嚴重損害,縱使李承龍等⼈主張欲表達反對⽇本殖⺠統治的皇⺠思想的理念,仍應採其他合法、和平和理性的⽅式表達,不得以侵害他⼈基本權利的⽅式為之,明顯已逾國家保護⾔論⾃由的最⼤統促黨李承龍破壞⽯狛⽝辯⾔論⾃由 被⾼院打臉判刑定讞則是改判4⽉徒刑,兩⼈均可易科罰⾦。(資料照)範疇,並非憲法保障的象徵性⾔論。
李承龍與邱晉芛因個⼈政治傾向,不滿兩尊⽯狛太放置在逸仙國⼩⾨⼝,去年5⽉28⽇晚間到逸仙國⼩⾨⼝,持鐵鎚敲爛兩隻⽯狛⽝的腿部等處,29⽇被⼠林地院聲押獲准,同黨成員王啟鑌、呂承遠得知後不滿,30⽇凌晨也赴逸仙國⼩,由王持⽊棍敲擊其中⼀隻⽯狛⽝,呂持在⼀旁拿⼿電筒抱風照明,還開直播證明。審理時,李承龍主張,⽯狛⽝不算歷史文物,根據內政部1974年公布的「清除台灣⽇據時代表
現⽇本帝國主義優越感之殖⺠統治紀念遺跡要點」,這些東⻄不應該放在⾨⼝。
4⼈的律師團指出,敲擊⽯狛⽝⾏為屬「象徵性⾔論」,也是⾔論⾃由,應受憲法保障。
⼀審均判李、邱5⽉徒刑,得易科罰⾦15萬元,沒收犯案鐵鎚;王、呂為累犯,判4⽉,得易科罰⾦12萬元。全案上訴⾼院。
⾼院開庭時,李坦承有敲毀⽯狛⽝犯⾏,但主張是⾔論⾃由範疇,甚⾄指所為是反諷⾔論⾃由已過頭,「過度的⾔論⾃由就不是⾔論⾃由」,此案逸仙國⼩並無兩隻⽯狛⽝的所有權,並非拾獲即有所有權,並稱「整個事件荒謬到極點」。
逸仙國⼩委任律師主張,李等⼈⽤法律允許以外的⼿段表達任何主張,已明顯觸法,應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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